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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3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3928肖勤辉与张杰、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勤辉,张杰,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肖勤辉,张杰,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3928号原告:肖勤辉,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碧剑,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杰,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中南家园一期40-13号。负责人:孙洪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肖勤辉诉被告张杰、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肖勤辉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勤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勤辉负担。审 判 长 李 岭人民陪审员 孙 军人民陪审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俊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