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恢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匡思友与何开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思友,何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276号之��申请执行人:匡思友,男,生于1970年7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何开华,男,生于1965年3月7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合江民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匡思友申请恢复执行何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由于被执行人何开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开华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白云支行账户内存款4073.1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禹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