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程某1、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某1,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财保71号申请人:程某1,女,1979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武昌区,被申请人:陈某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程某1因与被申请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9423673.44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程某1、程某2(男,公民身份号码)提供位于武昌区横街55-66号1单元5层2户(房屋所有权证:昌200304353,建筑面积99.12平方米)和位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镇花城大道2号碧桂园生态城一期桃花源26栋1-3层01室[不动产权证号:鄂(2016)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0049381号,建筑面积183.61平方米],共计两套房屋作为本案的担保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程某1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9423673.44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程某1名下位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镇花城大道2号碧桂园生态城一期桃花源26栋1-3层01室[不动产权证号:鄂(2016)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0049381号,建筑面积183.61平方米]的房屋;三、查封担保人程某2名下位于武昌区横街55-66号1单元5层2户(房屋所有权证:昌200304353,建筑面积99.12平方米)的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程某1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程某1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审判员 曾红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辰钰【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的,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