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范德坤与吴晓保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德坤,吴晓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2号申请执行人范德坤,男,生于1992年4月3日,汉族,珙县人。被执行人吴晓保,男,生于1982年6月19日,汉族,珙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珙县人。申请执行人范德坤依据(2016)川1526刑初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6458.2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吴晓保被判处有期徒刑后身体有伤被保外就医,暂无履行义务能力,经过财产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范德坤的委托代理人罗守江签字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祖才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仕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