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沈某与刘某甲、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刘某甲,周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714号申请人:沈某。被申请人:刘某甲。被申请人:周某。原告沈某与被告刘某甲、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申请人沈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某甲名下的鄂f×××××宝马轿车一辆予以保全,并用黄小林名下的鄂f×××××东风雪铁龙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某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某甲名下的鄂f×××××宝马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二、查封申请人沈某担保财产车牌号为鄂f×××××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两年。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俊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心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