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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2行审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通许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李海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通许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李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222行审67号申请执行人通许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王健,大队长。被执行人李海涛,男,汉族,1978年7月2日生。本院受理了通许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强制执行李海涛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通许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通许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通许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袁 媛审判员 张锦丽审判员 李培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荣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