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通化福财烟花爆竹经销有限公司与闫玉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福财烟花爆竹经销有限公司,闫玉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44号申请执行人通化福财烟花爆竹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县金斗乡金斗村。法定代表人王福才,经理。被执行人闫玉鹏,男,1977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福财烟花爆竹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玉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通化福财烟花爆竹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玉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民终10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XX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