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丁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436号原告:丁某,男,1990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徐某,女,1990年1月17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原告丁某与被告徐世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原告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郑 文 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曹百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