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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丁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436号原告:丁某,男,1990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徐某,女,1990年1月17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原告丁某与被告徐世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原告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郑 文 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曹百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