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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邱海立、梁明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海立,梁明发,梁明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2012号申请执行人:邱海立,男,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梁明发,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梁明枝,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邱海立与被执行人梁明发、梁明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02执201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