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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保香宾馆与被告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区保香宾馆,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251号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保香宾馆,经营场所在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星火路8号西区。经营者:王良俊,男,1978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区新科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红霞,总经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保香宾馆诉被告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7日立案。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保香宾馆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保香宾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保香宾馆负担。审 判 长  张 茗人民陪审员  陈惠云人民陪审员  张凤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文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