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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3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韦素珍、廖卫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素珍,廖卫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3执666号申请执行人韦素珍,女,1920年8月7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廖卫团,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武宣县。申请执行人韦素珍与被执行人廖卫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韦素珍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卫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292.94元,承担诉讼费245元,申请执行费84元。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廖卫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廖卫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廖卫团主动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即:给付案款12292.94元,交纳诉讼费245元,申请执行费84元。至此,本院(2016)桂1323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廖庆丰审判员  武毅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俊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