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唐某危险驾驶罪2017刑初58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58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户籍地广东省连州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2日2时许,被告人唐某在没有驾驶资质情况下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6毫克/100毫升)驾驶一辆悬挂“粤A×××××”号牌的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区亚运大道清河市场牌坊路段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查获。事故后被告人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罚金三千元以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无证醉酒驾驶与实际号牌不相符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麦雄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静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