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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长春市南关区阳光窗饰经销处与长春君怡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南关区阳光窗饰经销处,长春君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747号原告:长春市南关区阳光窗饰经销处。住所:南关区西三道街龙富小区*栋***室。经营者:刘志强,男,汉族,1970年6月20日,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长春君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高新开发区修正路***号。法定代表人:韩永田。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南关区阳光窗饰经销处诉被告长春君怡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长春市南关区阳光窗饰经销处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南关区阳光窗饰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南关区阳光窗饰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长春市南关区阳光窗饰经销处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虹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天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