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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2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翁道义与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道义,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1521号原告:翁道义,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现代花园9幢9楼。法定代表人:黄允松。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江南,浙江世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翁道义诉被告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道义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道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奇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璐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