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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高思恩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思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81刑初1237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思恩,男,1976年6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长乐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9日被江苏省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6〕1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思恩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思恩到庭参加诉讼。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于2017年1月13日决定延期审理,于同年2月13日经申请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月下旬的一天0时许,被告人高思恩至福州市区用弹弓将停在路边的一部别克轿车的后挡风玻璃击碎,盗走车内黑色东芝牌笔记本电脑1部。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笔记本价值人民币800元。2、2016年1月下旬的一天0时许,被告人高思恩至福州市区用弹弓将停在路边的一部小轿车副驾驶座玻璃击碎,盗走车内橙红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部。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笔记本价值人民币2380元。3、2016年1月的一天0时许,被告人高思恩至福州市区将停在路边的一部奥迪轿车的后挡风玻璃击碎,盗走车内后座纸箱内的CABLE牌IPHONE6s数据线23盒。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数据线价值人民币460元。4、2016年1月底的一天0时许,被告人高思恩至福州市马尾区用弹弓将停在路边的一部黑色奥迪轿车的挡风玻璃击碎,在后排座位下方盗走贵州茅台白酒23瓶。经鉴定,上述23瓶白酒属于伪假贵州茅台酒。5、2016年3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高思恩至福清市惠和医院门口,使用网购的汽车钥匙,强行打开车门并启动车辆,盗走被害人林某停放于该处的车牌号为闽A×××××的长安之星面包车1辆。经江苏省太仓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的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5000元。6、2016年3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高思恩至厦门市区内,将停放在路边的一部奔驰轿车的车窗玻璃击碎,盗走车内的茅台酒10瓶。经鉴定,上述10瓶白酒属于伪假贵州茅台酒。7、2016午3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高思恩驾驶上述盗得的闽A×××××面包车至泉州市,在高速路口路段盗走停放在路边的黑色自行车款电动车1部。8、2016年3月17日0时许,被告人高思恩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290号门口,将被害人潘某1停放在该处的浙C×××××面包车驾驶室挡风玻璃击碎,盗走车内征路者牌导航仪1台。经江苏省太仓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的导航仪价值人民币50元。9、2016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高思恩驾驶上述盗得的闽A×××××面包车至浙江省杭州市区,盗走停放在路边的白色小龟王款助力车1部。10、2016年3月24日4时许,被告人高思恩驾驶上述盗得的闽A×××××面包车至江苏省太仓市城厢人民北路彩虹天下北面被害人陈某经营的联华超市,使用老虎钳撬开门锁,持水果刀进入超市,盗走该超市内面值人民币3500元的联华超市购物卡13张、现金约人民币7000元、价值3000元的硬币、52度剑南春4瓶、38度剑南春1瓶、52度五粮液4瓶、红杉树牌、紫南京牌等103种香烟共计450包、187条。经江苏省太仓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的52度剑南春4瓶价值人民币1832元,38度剑南春1瓶价值人民币390元,52度五粮液4瓶价值人民币2592元,上述103种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45376元。11、2016年1月间,被告人高思恩先后5次在福州市区范围内,通过使用弹弓击碎路边轿车挡风玻璃的方式,共盗走多部轿车内的古井贡牌白酒4瓶、茅台琼浆牌白酒5瓶、52度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白酒4瓶,42度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白酒2瓶、TARAPACA红某庄某曼尼红酒5瓶、12度LEONvalienteVINOTINTO红酒72瓶、13度LEONVARONLAMANCHA红酒6瓶、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12瓶、马达特西班牙斗牛士特级陈酿红葡萄酒2瓶、金标多福超级波尔多干红葡萄酒2瓶、伦都波尔多干红葡萄酒2瓶、圣图酒堡特制赤霞珠干红葡萄酒4瓶、汾酒清香型白酒2瓶。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酒共计价值人民币12450元。被告人高思恩于2016年4月8日在上海市普陀区澳门路503号志鹏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高思恩的姐夫郑某代为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24750元,被害人陈某对高思恩的行为表示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通过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思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5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合计约人民币948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思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思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高思恩犯盗窃罪,判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高思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1月下旬的一天0时许,被告人高思恩至福州市区用弹弓将停在路边的一部别克轿车的后挡风玻璃击碎,盗走车内黑色东芝牌笔记本电脑1部。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笔记本价值人民币8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扣押到上述笔记本电脑。2、2016年1月下旬的一天0时许,被告人高思恩至福州市区用弹弓将停在路边的一部小轿车副驾驶座玻璃击碎,盗走车内橙红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部。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笔记本价值人民币238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扣押到上述笔记本电脑。3、2016年1月的一天0时许,被告人高思恩至福州市区将停在路边的一部奥迪轿车的后挡风玻璃击碎,盗走车内后座纸箱内的CABLE牌IPHONE6s数据线23盒。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数据线价值人民币4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扣押到上述数据线。4、2016年1月底的一天0时许,被告人高思恩至福州市马尾区用弹弓将停在路边的一部黑色奥迪轿车的挡风玻璃击碎,在后排座位下方盗走贵州茅台白酒23瓶。经鉴定,上述23瓶白酒属于伪假贵州茅台酒。5、2016年3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高思恩福清市道惠和医院门口,使用网购的汽车钥匙,强行打开车门并启动车辆,盗走被害林某杰停放于该处的车牌号闽A×××××D的长安之星面包车1辆(内有行驶证1本)。经江苏省太仓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的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5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扣押到上述面包车及行驶证,并已发还给被害林某杰。6、2016年3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高思恩至厦门市区内,将停放在路边的一部奔驰轿车的车窗玻璃击碎,盗走车内的茅台酒10瓶。经鉴定,上述10瓶白酒属于伪假贵州茅台酒。7、2016午3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高思恩驾驶上述盗得闽A×××××D面包车至泉州市,在高速路口路段盗走停放在路边的黑色自行车款电动车1部。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扣押到上述电动车。8、2016年3月17日0时许,被告人高思恩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290号门口,将被害潘某1荣停放在该处浙C×××××6面包车驾驶室挡风玻璃击碎,盗走车内征路者牌导航仪1台。经江苏省太仓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的导航仪价值人民币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扣押到上述导航仪。9、2016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高思恩驾驶上述盗得闽A×××××D面包车至浙江省杭州市区,盗走停放在路边的白色小龟王款助力车1部。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扣押到上述助力车。10、2016年3月24日4时许,被告人高思恩驾驶上述盗得闽A×××××D面包车至江苏省太仓市城厢人民北路彩虹天下北面被害陈某燕经营的联华超市,使用老虎钳撬开门锁,持水果刀进入超市,盗走该超市内面值人民币3500元的联华超市购物卡13张、现金约人民币7000元、价值3000元的硬币、52度剑南春4瓶、38度剑南春1瓶、52度五粮液4瓶、红杉树牌、紫南京牌等103种香烟共计450包、187条。经江苏省太仓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的52度剑南春4瓶价值人民币1832元,38度剑南春1瓶价值人民币390元,52度五粮液4瓶价值人民币2592元,上述103种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4537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高思恩处扣押到现金人民币24829.6元;上述13张购物卡;红杉树等57种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5876元,已发还给被害陈某燕。11、2016年1月间,被告人高思恩先后5次在福州市区范围内,通过使用弹弓击碎路边轿车挡风玻璃的方式,共盗走多部轿车内的古井贡牌白酒4瓶、茅台琼浆牌白酒5瓶、52度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白酒4瓶,42度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白酒2瓶、TARAPAC红某庄某卡曼尼红酒5瓶、12度LEONvalienteVINOTINTO红酒72瓶、13度LEONVARONLAMANCHA红酒6瓶、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12瓶、马达特西班牙斗牛士特级陈酿红葡萄酒2瓶、金标多福超级波尔多干红葡萄酒2瓶、伦都波尔多干红葡萄酒2瓶、圣图酒堡特制赤霞珠干红葡萄酒4瓶、汾酒清香型白酒2瓶。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酒共计价值人民币124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扣押到上述被盗的酒。被告人高思恩于2016年4月8日在上海市普陀区澳门路503号志鹏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高思恩的姐郑某建代为退赔被害陈某燕人民币24750元,被害陈某燕对高思恩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思恩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商品失窃清单、扣押及发还清单、机动车详细查询结果,证印某香许某宝的证言,被害林某杰潘某1荣陈某燕的陈述,被告人高思恩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表,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思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15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人民币948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思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高思恩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思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高思恩刑期自2016年4月9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到赃物黑色东芝牌笔记本电脑1台、橙红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数据线23盒、黑色自行车款电动车1部、征路者牌导航仪1台、白色小龟王款助力车1部、古井贡牌白酒4瓶、茅台琼浆牌白酒5瓶、52度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白酒4瓶,42度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白酒2瓶、TARAPACA红蔓庄园卡曼尼红酒5瓶、12度LEONvalienteVINOTINTO红酒72瓶、13度LEONVARONLAMANCHA红酒6瓶、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12瓶、马达特西班牙斗牛士特级陈酿红葡萄酒2瓶、金标多福超级波尔多干红葡萄酒2瓶、伦都波尔多干红葡萄酒2瓶、圣图酒堡特制赤霞珠干红葡萄酒4瓶、汾酒清香型白酒2瓶待查找到被害人后予以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秀玲人民陪审员  陈祖禄人民陪审员  薛娟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小娟林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