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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5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某5、陈某6等与高某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陈某6,高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5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1,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2,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3,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某4,女,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某5,女,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某6,女,196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六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占林,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杨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北京市顺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女,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志忠,北京卞志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陈某6因与被上诉人高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陈某6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本院认为,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陈某6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陈某6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刚审 判 员  陈 静代理审判员  张 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刘 栋书 记 员  佳 丽书 记 员  高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