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1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龙珂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珂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11刑初27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珂,男,1994年6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6年12月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公诉刑诉[2016]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珂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龙珂驾车从贵州省惠水县回贵阳市花溪区腾龙湾小区,经过中曹司大桥时遇见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巡逻大队民警设卡盘查过往车辆,被告人龙珂在民警示意下进入慢车道按序接受检查,因担心车上有管制刀具被处罚,被告人龙珂在被检查前趁机踩油门冲卡,撞上前来阻止的协警黄某,致黄某左胫腓骨中下段骨折,经鉴定,黄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审理中,被害人黄某表示对民事赔偿部分另行起诉。上述事实,被告人龙珂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其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曾某、李某、黎某、严某的证言;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龙珂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珂驾车强行冲卡,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龙珂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龙珂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后果对其判处罪责刑相一致的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珂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叶湘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油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