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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康某某诉被告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某某,费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2108号原告:廉某某被告:费某某原告廉某某诉被告费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5·00元,由原告廉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敬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