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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民终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鲁汉平、鲁修轶与湖北安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国新置业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汉平,鲁修轶,湖北安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国新置业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民终6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汉平,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无业,住荆门市东宝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鲁修轶,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无业,住荆门市掇刀区。上列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义鑫,荆门市东宝区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列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丽,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安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法定代表人:周明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国新置业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住所荆门市掇刀区城南新区16栋1单元1楼。负责人:周明光,经理。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湖北若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鲁汉平、鲁修轶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安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国新置业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6)鄂0804民初9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6)鄂0804民初96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菁菁审判员  向华波审判员  刘永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文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