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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新银支行与马鞍山银润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夏巧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新银支行,马鞍山银润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夏巧云,夏师军,丁雪芹,夏若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执92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新银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印山西路656号。负责人:尚敏,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马鞍山银润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夏巧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夏巧云,女,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夏师军,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丁雪芹,女,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夏若宁,女,199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新银支行与马鞍山银润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夏巧云、夏师军、丁雪芹及夏若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述五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我院(2016)皖05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鞍山银润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不能偿付我院(2016)皖05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新银支行依据该判决书主文第二项向本院申请拍卖夏师军、丁雪芹名下位于雨山区汇翠名邸5-1602;夏若宁名下位于花山区××、××、××、1-604共五处抵押财产,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夏师军、丁雪芹名下位于雨山区汇翠名邸5-1602房产。二、拍卖夏若宁名下位于花山区花雨路99号1-601、1-602、1-603、1-604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卜仕海审 判 员  顾慧茹代理审判员  艾海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骆祺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