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1民初44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4434号之二申请人: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法定代表人: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李雷,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1、被告李雷在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业务处理中心6222xxxxxx账户上的存款;2、被告李雷在中国农业银行都江堰翔凤分理处6228xxxxxx账户上的存款;3、被告李雷在工商银行成都都江堰迎宾大道支行6222xxxx账户上的存款;4、被告李雷所有位于都江堰市幸福镇彩虹大道北段的房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对上述保全事项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部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雷在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业务处理中心账号为6222xxxxx,中国农业银行都江堰翔凤分理处账号为6228xxxxxxxx,工商银行成都都江堰迎宾大道支行账号为6222xxxxxxxx上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被申请人李雷所有位于都江堰市幸福镇彩虹大道北段(权0293x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第一、二项查封限额共计1460000元。被查封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为转让、抵押、赠与等权利处分行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 加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胡会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