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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庆峰与兰溪市烟草专卖局、金华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烟草专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峰,兰溪市烟草专卖局,金华市烟草专卖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1行初10号原告朱庆峰,男,1976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金华市。被告兰溪市烟草专卖局,住所地兰溪市府前路70号。法定代表人许志明,局长。被告金华市烟草专卖局,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婺城东路32号。法定代表人方录生,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庆峰与被告兰溪市烟草专卖局、金华市烟草专卖局撤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庆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庆峰撤回对被告兰溪市烟草专卖局、金华市烟草专卖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庆峰负担。审 判 长  陈子薇审 判 员  唐云峰人民陪审员  冯美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蒋兰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