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刘德余、龚国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余,龚国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刘德余,男,1968年6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龚国友,男,汉族,1969年8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德余与龚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兑付。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表示不要求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3)全民一初字第01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