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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梁伟明与潘钰铿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初163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明,潘钰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1630号原告:梁伟明,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被告:潘钰铿,住广东省连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伟明诉被告潘钰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伟明以暂不起诉被告潘钰铿,本案不需要法院处理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梁伟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伟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5元,由原告梁伟明负担。审判员  徐飞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绮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