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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1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汪玉兰、牧长清、牧文洲、刘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玉兰,牧长清,牧文洲,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1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组织机构代码73001268-7。法定代表人:潘耀,董事长。被执行人汪玉兰,女,1962年7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牧长清,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牧文洲,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英,女,1978年6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玉兰、牧长清、牧文洲、刘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6)皖0202民初12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汪玉兰、牧长清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汪玉兰、牧长清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运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