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2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罗某与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2民初261号原告罗某,女,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埔县。被告连某,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称其与被告连某的离婚纠纷经法庭调解,愿意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李其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骆 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