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民终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蒋树苹与王培丽、邵全华、王培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树苹,王培丽,邵全华,王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民终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树苹,女,199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培丽,女,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住四川省米易县。原审第三人:邵全华,男,195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原审第三人:王培华,女,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上诉人蒋树苹因与被上诉人王培丽、原审第三人邵全华、王培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21民初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蒋树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申请载明蒋树苹已与培丽、邵全华、王培华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撤回上诉,蒋树苹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树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蒋树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尚昭富审判员 董 敏审判员 王 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