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茂名正邦饲料有限公司与苏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正邦饲料有限公司,苏洪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803号原告:茂名正邦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法定代表人:李小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系茂名正邦饲料有限公司法务部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盛福,系茂名正邦饲料有限公司行政部员工。被告:苏洪强,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原告茂名正邦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茂名正邦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正邦饲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正邦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64元,由原告茂名正邦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茵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