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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住总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吴广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住总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吴广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津0110执75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住总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5626615723),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平盈路8号服务滨海委5032-39室。法定代表人:张涛,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广喜,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天津住总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广喜民间借贷纠纷【(2016)津0110民初723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259275元,执行费3789元。经查,被执行人吴广喜去向不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票,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人告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辛存彪代理审判员  李 陆代理审判员  王 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宝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