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汪艳梅与被告曾玉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艳梅,曾玉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845号原告:汪艳梅,女。被告:曾玉清。原告汪艳梅与被告曾玉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汪艳梅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艳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艳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660元,由原告汪艳梅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晏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孝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