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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执2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汪震与李春华、李相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震,李春华,李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6执2684号申请执行人汪震。被执行人李春华。被执行人李相梅。汪震与李春华、李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涟梁民初字00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春华、李相梅应归还汪震借款60000元及律师费4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涟梁民初字007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磊审判员 周 剑审判员 吴秀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