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2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某、韦某等与李松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韦某,李松,李霞,李黔俊,李黔义,李黔仁,李黔雄,李黔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2民初463号原告:李某,男,2005年7月21日生,水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法定代理人:韦某,女,1983年1月5日生,水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系李某之母。原告:韦某,女,1983年1月5日生,水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振泉,荔波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蒙育庭,荔波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松(李小松),男,41岁,水族,初中文化,荔波县人,住荔波县。被告:李霞,女,42岁,水族,初中文化,荔波县人,住荔波县。被告:李黔俊,男,52岁,水族,中专文化,荔波县人,住荔波县。被告:李黔义,男,67岁,水族,荔波县人,住荔波县。被告:李黔仁,男,73岁,水族,荔波县人,住荔波县。被告:李黔雄,男,54岁,水族,荔波县人,住荔波县。被告:李黔成,男,60岁,水族,荔波县人,住荔波县。原告李某、韦某与被告李松、李霞、李黔俊、李黔义、李黔仁、李黔雄、李黔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韦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姚廷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兴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