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81执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许光达与傅海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光达,傅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81执1156号申请执行人许光达,广东省廉江市河唇镇。被执行人傅海英,湖南省醴陵市人。申请执行人许达光与被执行人傅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281民初2226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告傅海英自愿偿还所欠原告许光达借款10万元,此款于2016年10月15日前支付3万元,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5万元,余款2万元在2017年1月27日前还清;二、如被告傅海英未按上述约定偿还欠款,则原告许光达克就10万元本金的余欠金融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余款,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向阳审判员 李振兴审判员 康人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望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