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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行审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南召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南召县天赐建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召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南召县天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1行审168号申请执行人南召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王兴旺,任局长。组织机构代码00518582-5。委托代理人于书强、李洪涛,男,南召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南召县天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玉祥,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南召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南召县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12月19日对南召县天赐建材有限公司作出的(召)质监罚字(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召)质监罚字(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经立案调查,认定南召县天赐建材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水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2016年12月19日南召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南召县天赐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2、处以货值金额2.4倍的罚款48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本院认为,南召县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12月19日对南召县天赐建材有限公司作出的(召)质监罚字(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主要事实证据,事实不清;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系在法定起诉期限内。且2116年12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日期错误。因此南召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南召县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12月19日对南召县天赐建材有限公司作出的(召)质监罚字(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焦太升审判员  张文扬审判员  姬春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中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