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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行审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南召县规划局、高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召县规划局,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1行审171号申请执行人南召县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尹朝东,任局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321783440263P。委托代理人刘伟、刘廷洋,南召县规划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高伟,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6日,住南阳市宛城区。申请执行人南召县规划局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南召县规划局2016年9月13日对高伟作出的召规罚决字(2016)第39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并处工程造价6%的罚款,合计人民币贰拾陆万伍仟肆佰玖拾贰圆整(265492.00)。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规划局作出的召规罚决字(2016)第39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规划局认定高伟2015年3月实施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南召县南河店镇人民路与文化路交叉口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2016年9月13日,南召县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高伟出如下处罚:1、补办相关手续;2并处以工程造价6%的罚款,合计人民币贰拾陆万伍仟肆佰玖拾贰圆整(265492.00)。2017年2月28日南召县规划局向高伟送达了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召县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申请执行处罚决定第二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南召县规划局2016年9月13日对高伟作出的召规罚决字(2016)第3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二项处以工程造价6%的罚款,合计人民币贰拾陆万伍仟肆佰玖拾贰圆整(265492.00)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太升审判员  张文扬审判员  姬春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中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