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3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何小林、杨名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小林,杨名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3执69号申请执行人:何小林,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名前,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何小林与被执行人杨名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2016)桂1123民初6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小林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名前的银行存款。二、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价、变卖被执行人杨名前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名前的收入。以上执行标的以债务本金人民币22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胡 斌审判员 黄忠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鹏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