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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5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郑健、林燕丽等与中翎体育产业(长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健,林燕丽,中翎体育产业(长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5民初1666号原告:郑健,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林燕丽,女,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辉,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翎体育产业(长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马洋溪生态旅游区后坊村村部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569256385F。法定代表人:吴迪,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男,被告单位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旻昊,男,被告单位职员。原告郑健、林燕丽与被告中翎体育产业(长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郑健、林燕丽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健、林燕丽以双方均有意愿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健、林燕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2376.85元,减半收取计6188.43元,由郑健、林燕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晓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志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