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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赵杨与李明江、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杨,李明江,高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321号原告:赵杨,男,1982年9月22日生,汉族,个体,住通榆县鸿兴镇二委一组。被告:李明江,男,年龄不详,住通榆县鸿兴镇鸿兴村东鸿兴社。被告:高明,女,年龄不详,住通榆县鸿兴镇鸿兴村东鸿兴社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杨诉被告李明江、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剑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伟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