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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姚东生产、销售假药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东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1刑初62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东,男,1982年12月26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大专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2月19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胡杰,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6〕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东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东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扣除审限。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姚东为赚取差价,通过QQ、移动电话与肖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以每盒人民币500至22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从肖某处购买索菲布韦、达卡他韦、雷迪帕韦等印度、孟加拉药品,再以每盒1100元至2800元不等的价格将上述药品销售给李某1、李某2。截至2015年12月份,被告人姚东销售上述药品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万余元。经新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姚东销售的药品,SofosbuvirTablets(中文名:索非布韦)、Twinvior(中文名:雷迪帕韦)、Daclavir(达卡他韦)均无进口注册信息,上述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的情形,按假药论处。2015年12月19日,被告人姚东经新沂市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姚东归案后在公安机关退赃款人民币171110元。新沂市公安局依法扣押银行卡8张、手机2部、笔记本两册、索非布韦7盒、达卡他韦36盒、雷迪帕韦14盒。上述事实,被告人姚东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未提出异议,且有物证笔记本两册,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证明、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快递信息、银行交易明细、新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函等书证,证人肖某、李某1、李某2的证言,被告人姚东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姚东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且积极退赃,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姚东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非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姚东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姚东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姚东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退赃,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东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禁止被告人姚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的生产、销售及其他相关活动。三、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银行卡8张、手机2部、笔记本两册、索非布韦7盒、达卡他韦36盒、雷迪帕韦14盒,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婧人民陪审员  陈芳人民陪审员  孙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