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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宇诚地产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宇诚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财保36号申请人: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玉沙大道2号新城一号5号楼2单元3楼。法定代表人:万会江,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宇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源大道94号。法定代表人:万全龙,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宇诚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仙桃西桥支行账号为1813031329100012668的银行存款290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宇诚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万元。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鼎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守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全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