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西充县亿康餐洁仕消毒有限公司与贺诗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充县亿康餐洁仕消毒有限公司,西充双龙桥田园印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25民初243号原告:西充县亿康餐洁仕消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充县。法定代表人:李成兵。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荣,女,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西充双龙桥田园印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充县。法定代表人:贺诗梅,执行董事。原告西充县亿康餐洁仕消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康公司)与被告贺诗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亿康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申请变更被告为西充双龙桥田园印象酒店有限公司,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亿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洗涤费2999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在原告处洗涤床单被套和桌布,产生洗涤费用29992元。2017年3月17日,被告员工出具证明确认欠原告洗涤款29992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催收,被告至今未付。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亿康公司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西充双龙桥田园印象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依法予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承担向原告支付洗涤费29992元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充双龙桥田园印象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充县亿康餐洁仕消毒有限公司支付洗涤费299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西充双龙桥田园印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屈培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