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袁士龙诉舒兰市国兴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士龙,舒兰国兴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3民初666号原告:袁士龙,男。委托代理人:王胜东,吉林王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兰国兴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孟昭全,经理。原告袁士龙与被告舒兰国兴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士龙的委托代理人王胜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舒兰国兴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袁士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集资款1.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8日,被告因公司早期生产经营而向原告筹借资金一事,经被告与原告进行结算,尚欠原告个人集资款1.5万元,被告为此在该日向原告出具欠具一枚。现该集资款至今未向原告清偿,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拒绝给付,原告无奈之下,只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起诉。被告舒兰国兴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缺席无答辩意见。结合原告的告诉、庭审调查及本院所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5月18日,原被告结算资金后,被告尚欠原告集资款1.5万元,被告出具欠据一枚。该笔借款至今没有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集资款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舒兰国兴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袁士龙集资款1.5万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保全费170元,由被告舒兰国兴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成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