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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恢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蒋明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蒋明君,宋增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恢291号申请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新丰路165号。代表人:赖振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蒋明君,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宋增勇,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蒋明君、宋增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甬象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蒋明君、宋增勇未履行上述判决规定之义务,权利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浙民再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民二终第541号民事判决及象山县人民法院(2012)甬象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恢29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余柏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