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威、戴敏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威,戴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执400号被执行人:李威,男,199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灌云县。被执行人:戴敏,女,1990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威、戴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知刑初字第0007号,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威、戴敏的财产在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方便案件的执行,本案应当指定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李威、戴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指定由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连知刑初字第0007号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吕在春执行员 宋跃成执行员 徐明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