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田承贵、任德兰等与段继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承贵,任德兰,段继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1404号原告:田承贵,男,194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邹平县。原告:任德兰,女,194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玲,邹平环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段继怀,男,195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邹平县。原告田承贵、任德兰与被告段继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田承贵、任德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承贵、任德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田承贵、任德兰负担。审判员 张同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