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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民初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昝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昝某某,黄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21民初2475号原告:昝某某,男,汉族。被告:黄某某,男,汉族。原告昝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昝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昝某某诉称:我是装修公司的,2014年5月1日开始给临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办公楼装修,2015年5月1日完工后剩余的工程款公司没有资金给付,就把双塔新村2号楼4单元1302面积为120平米的房子顶账给了我,由于我不需要房子,就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黄某某,当时我以299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被告给了我20万元,剩余的99000元被告没有钱给付,便给我打了个借条,约定2016年5月1日给我,该份借条写在黄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上,此后被告一直推脱未给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我的款项,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实自己的身份。2、2016年2月7日的借条一份。用以证实被告黄某某欠其房屋款99000元的事实。被告黄某某未递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昝某某经人介绍与被告黄某某相识,并将位于双塔新村2号楼4单元1302室(面积为120平米)以299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黄某某,被告黄某某付现款20万元,剩余的99000元出据了一份借据,载明:“今借到昝某某现金玖万玖仟元整(99000.00),借款人:黄某某,2016.2.7”。该份借条书写在黄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上,原告在余款未到位的情形下将其房屋办理到被告名下。此后被告一直推脱未给付,原告无奈于2016年11月11日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清偿欠款及利息。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自己的抗辩权。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且房屋已过户至被告名下,故认定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即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但被告拖欠款项迟迟不予支付,确属违约之举,原告主张还本并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逾期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昝某某房屋款9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被告黄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海涛代理审判员  梁菲妮人民陪审员  薛伟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格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