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立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立富,刘立堂,杨道俊,田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43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新伟,理事长。被执行人:刘立富,男,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立堂,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道俊,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田发云,男,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立富、刘立堂、杨道俊、田发云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执43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