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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董某申请执行赵某、牛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赵某,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207号申请执行人董某。被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牛某。本院在执行董某申请执行赵某、牛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1执207号案件的执行。执行员  姚新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