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董某申请执行赵某、牛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赵某,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207号申请执行人董某。被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牛某。本院在执行董某申请执行赵某、牛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1执207号案件的执行。执行员 姚新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