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卢元魁与谭汉清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元魁,谭汉清,卢元魁,谭汉清,卢元魁,谭汉清,卢元魁,谭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796号原告:卢元魁,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谭汉清,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卢元魁与被告谭汉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元魁撤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卢元魁承担。审判员 舒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