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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6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习玲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习玲,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6执161号申请执行人习玲,女,汉族,学生。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党宝德,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习玲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6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已在立案前将赔偿款汇入平利县法院账户,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领取了案件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926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纯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凡婷婷 来源: